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著作权法执法检查报告与会人员建议
用大数据监督网上违反著作权法行为
□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著作权法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著作权执法检查是本届常委会继开展专利法执法检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法检查之后的检查,彰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党中央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贯彻与推动,同时也是推动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在互联网时代,要运用互联网思维来保护网络传播作品;业务主管部门要承担起重大责任,整治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里的剽窃行为;加快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以应对互联网带来的新挑战……围绕执法检查报告,一些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分组审议时进行了热议。
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
全国人大代表姚晓英注意到,很多微信公众号的推送,在使用图片时会标明“图片来自网络,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的字样。
“这样的做法,透露出一个概念:若没有被发现,这件事就当没有发生;被发现后,如果是侵权就删除。事实上,这种使用图片时的语言描述,并不符合法治思维,也不符合保护原创者著作权的理念。”姚晓英说。
“相关的职能部门也从来没有在意这种现象,本身就已经是没有保护著作权的意识。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个人,著作权人的受众面很小,但是影响力很大。对著作权人核心创意能力和权利的保护,实则是对一个国家原创能力、原创思维的保护。”姚晓英认为,在网络化时代,需要用网络化的思维和网络化的游戏规则来保护网络传播作品的原创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张维华在发言中提到,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所属部门建立了版权互联网公共监控平台,采用大数据分析,实时对互联网上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建议把这项工作进一步推进,建立一个全国联网的机制。
赵少华委员认为,数字经济将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网络信息传播规律,有传播速度快和覆盖面积广的特点,网络著作权又具有区别于传统意义的特征,一旦侵权行为形成,更容易给知识产权方造成更大的伤害。
“要更进一步重视对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细化和完善,尤其是针对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的制度,规范协调网络主体的责、权、利,鼓励网络产品的创新,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提高侵权的代价和违法的成本,以震慑违法的侵权行为。”赵少华建议。
督促高校科研机构建督查机制
在多个高校都发生过的论文抄袭、成果剽窃,引起了郑功成委员的注意。
“著作权侵权现象不罕见,不是屡禁不止,而是不禁不止,主管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各个单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高校里面披露出不少剽窃他人成果的事件,但很少看到有被处理的。”郑功成直言,业务主管部门要承担起责任。
“如果没有更加得力的措施,这个风气是刹不住的。对于这种问题的解决,只有行政主管部门重视了才有效,因此,我希望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等有关部门要重视该法的实施。同时,建议出台相应的、统一的规则,督促高校科研机构以及相关单位要建立督查机制,也要建立全国性的申诉或举报受理机制。”郑功成说。
抓紧推进著作权法修改工作
董中原委员指出,著作权法自2010年2月修订以来,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即时通讯软件、手机APP等新的信息传播方式层出不穷,为社会大众通讯、娱乐、获取信息提供了极大便利,也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诸多的新课题、新挑战,同时也显现出了很多法律空白。
“著作权法的全面实施和与时俱进的修改完善,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职能部门对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著作权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国家文化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有关部门应及时发现和总结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与有关专家学者进行科学论证,为著作权法进行新的全面修订做好准备,以便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能够满足移动互联网时代创新型社会对著作权进行保护、交易、管理、服务的法律需求。”董中原说。
王刚委员认为,著作权法在贯彻实施中,著作权创作运用管理与服务不充分,特别是对科技创新成果形成的著作权的运用管理服务重视不够,“应该抓住这些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著作权全面工作内涵的认识,扎实推进法律的社会宣传,抓紧著作权法修改程序的推进,努力营造著作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服务工作全面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龙超云委员提出,进一步强调创作者利益保护是修改法律的首要原则,保护好创作者的应有利益,就是作者群体的创新得到了法律保护,使作品在数量、质量上得到不断的进步和更新。
法制日报北京8月30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