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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草案三审 进一步强化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记者高敬)核安全法草案28日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次审议稿在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放射性废物处置、核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责任。
草案三审稿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和职业健康检查,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草案三审稿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费用;应当预提核设施退役费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专门用于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置。
草案二审稿规定了核损害赔偿制度。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核损害赔偿是倒逼核设施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制度,不同于普通的损害赔偿,应当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家的经验,对核损害赔偿作进一步完善。
草案三审稿对此规定,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