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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二审

雇人排队等虚假交易拟不作单独规制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7年8月29日 08:28:42

    □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网上刷单制造虚假销售量、网红店雇人排队造势……这些虚假交易行为或将不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单独规制。

    今天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作出多项修改。

    明确界定商业贿赂主体

    草案一审稿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是指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一审时,有审议意见认为,“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范围不清楚;还有审议意见认为,刑法对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都作了规定,建议在界定时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

    针对上述意见,二审稿进行了相应修改,明确列出了商业贿赂的四类主体,修改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四)可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影响交易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删除“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如今网店刷单行为比比皆是。还有一些网红食品店,故意采取限量供应或者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供不应求的火爆场面。这些虚假交易行为,在一审稿中都被定义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稿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有意见提出,虚假交易实际上是虚假宣传的内容,如实践中通过虚构成交量、交易额等进行宣传,以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按照虚假宣传处理就可以,不需要单独规制。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删除“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的规定。

    对侵犯商业秘密作出修改

    一审稿对禁止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作了规定。

    有意见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是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不属于经营者,对于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获得救济;还有意见认为,相关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已经作了规定,本法重复规定没有必要。二审稿采纳了上述意见,删除了前述规定。

    同时,针对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有的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情况仍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二审稿作出进一步明确: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是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兜底条款

    一审稿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四项列举。有意见认为,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发展变化很快,很难将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穷尽,应增加概括规定和兜底条款。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部分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对此应适用本法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规制;一部分属于互联网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可以通过概括加列举的形式作出规制,并增加兜底条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据此,二审稿明确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针对互联网领域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稿作出概括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从事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同时,二审稿还增加了一项兜底条款。

    监督检查部门查询账户须书面报告

    一审稿对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采取的措施作了列举规定,允许其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以及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对于这些措施,有意见认为,这些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很大,应当对其实施条件作出明确限定。还有建议增加采取相关措施的程序性规定。

    二审稿增加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查封、扣押财物和查询银行账户措施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法制日报北京8月28日讯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