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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国歌法草案多名委员建议

对恶意损害国歌形象者可追刑责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7年6月27日 08:29:05

    □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6月2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国歌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制定国歌法非常必要,对于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增强国歌奏唱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维护国家尊严,提升公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大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尽管目前的草案比较成熟,但在处罚诋毁国歌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仍然有继续完善的空间。

    爱国教育要从小培养

    如何通过制定国歌法来加强对孩子们的爱国主义教育,是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李连宁委员和唐世礼委员都在分组审议时建议,在草案规定的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中,增加“各级各类学校的开学典礼”这一场合,从而更好地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因为少年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爱国主义教育要从娃娃抓起。”

    对此,范徐丽泰委员深有感触。

    “记得在香港回归十周年时,我们组织了200个幼儿园的学生在自己的幼儿园学习唱国歌、升国旗,幼儿都唱得很好、做得很好。所以,唱国歌是可以在幼儿园就开始的。心理学的研究证明,5岁以前学到的东西,一生都不会忘记,那时候的印象是最深刻的。”范徐丽泰说。

    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全日制中学、小学应当将国歌歌词和曲谱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

    范徐丽泰认为,应当将上述规定中学唱国歌的阶段提前到幼儿园,然后延伸到小学、中学。

    许振超委员同样认为,爱国主义意识要从小培养,越早越好,建议在上述规定中增加“在幼儿园中班以上的幼儿中进行国歌教唱”的内容。

    少先队员应行举手礼

    不久前看到的一则新闻,让李玲蔚委员很受触动。

    一名小学生身体不适,早上去学校迟到了,当他匆忙跑到学校门口的时候,正好赶上学校早晨升国旗、奏国歌,这位小同学马上停住脚步,站在校门口,毕恭毕敬地举起手行了一个少先队礼。

    “当我看到这张照片的时候,心里感到非常欣慰,这才是祖国的未来。所以,对这次出台国歌法,我觉得非常有必要。”李玲蔚说。

    这则新闻中少先队员敬礼的细节,也被其他委员关注到。

    为增强奏唱国歌的仪式感,体现对国家象征的尊重和维护,草案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举行升国旗仪式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着制式服装的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等人员行举手礼,其他人员行注目礼。

    任茂东委员建议,在规定中增加“少先队员行举手礼”的内容。

    “少先队员是要行举手礼的,孩子们是一个很大的群体,要不要也在这部法律当中表述出来?关于这一条的规定,还需要缜密考虑一下。”黄献中委员指出。

    不得用于电话铃声等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或者故意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损害国歌庄严形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些委员指出,规定中“在公共场合”的表述,不够严谨。

    陈秀榕委员认为,不论在什么场合,都不能恶意修改国歌歌词或者故意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如果仅规定“在公共场合”,就留了太多的空间,不利于维护国歌的庄严和形象,因此,建议删掉规定中的“在公共场合”字样。

    范徐丽泰指出,现在改歌词、唱怪调的行为在互联网上最为常见,很多年轻人认为好玩,甚至觉得有创意,但国歌绝对不能允许发生这种情况,建议改为“在公共场合及公共资讯和媒体上”的表述,来禁止在互联网上损害国歌尊严的炒作行为。

    李玲蔚指出,在公共场合,很难涵盖所有的言行举止,尤其现在自媒体特别发达,很多都是通过手机视频,比如一个人在家里录了视频,但是传播到网上了,这种行为如何判断?而且,该规定中的“恶意修改或者故意歪曲”已经定性,说明这种行为是有意而不是无意的。因此,建议去掉“在公共场合”或者改为“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还发现一些人使用国歌作为某种标志的情况,比如,在手机上下载国歌作为手机铃声等,我觉得这是不合适的。因此,建议增加‘国歌不得用于电话、电脑、彩信、互联网等铃声、叫醒信号’等内容。”梁胜利委员说。

    行政处罚还远远不够

    一些委员指出,草案第十四条对“恶意修改国歌歌词或者故意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损害国歌庄严形象的”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建议进行完善。

    “可能有人就是不喜欢这个国家,屡屡违反本法,对于这种行为,应该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不要让大家感觉到违反本法的最高代价就是十五日以内的拘留,不要让大家感觉到这是侮辱国歌的最高代价。”郑功成委员说。

    孙志军委员指出,考虑到国歌、国旗、国徽都是国家形象和标志,国旗法、国徽法都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建议国歌法参照国旗法和国徽法,对刑事责任作出规定,以表明鲜明的态度。因此,建议在“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后增加“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针对草案第十四条规定,许为钢委员建议,在删掉“在公共场合”的同时,增加“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按刑事犯罪处罚”的表述。

    “在公共场所或者在媒体上歪曲国歌、贬损国歌,影响非常恶劣,甚至有时是有目的、有组织地进行这些事情,应该按照刑事犯罪严惩。另外,参照其他社会治安的法律,比如醉驾、酒后驾车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要按照刑事犯罪处罚。而草案仅对这些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远远不够。”许为钢说。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