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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活动应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7年4月25日 14:43:17

    法制日报北京4月24日讯记者蒲晓磊 应确保全社会能够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应确保个人信息在测绘活动中不被泄露……今天,测绘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对于一些关注度高的内容作出修改,回应了社会关切。

    修订草案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统筹建设主要应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实施为宜。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都已建立了统一的服务系统,一些市县建设的基准站,也在逐步整合纳入到省级系统,对外提供公共服务,这样有利于保障信息安全,防止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规定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充分利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提高其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服务能力。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十八条有关地理国情监测的规定中增加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并将这一条移至第四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对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出规范要求,使全社会能够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增加两款,规定: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

    有的地方和企业提出,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随着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系统的应用,保证关键技术装备自主可控尤为重要,本法应作出相应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关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产业的规定中,增加国家“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的内容。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测绘活动中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的,应采取措施予以保护,防止泄露个人信息。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