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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委员建议

如何抵扣应进一步在法律中细化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7年2月24日 08:48:43

    □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修正案草案则明确,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审议中,常委会委员们普遍认为,修正案草案的规定是合适的、恰逢其时的。既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和慈善法相关法律规定的有效衔接,共同发挥鼓励企业慈善捐赠的制度目标,也体现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与此同时,多位常委会委员也建议,为便于执行,相关问题还要进一步加以明确,最好是在法律中作出规定,如果在实施条例中规定应作出说明。

    “三年内进行扣除的前提仍然还是不能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分组审议中,李盛霖委员对修正案草案的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强调。据李盛霖透露,下一步,财政部将通过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进一步明确。“具体是,企业当年发生和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三年内还扣除不完,就不能再扣除了。”

    乌日图委员针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一连串问题,包括什么是公益性的捐赠?捐赠的款项在当年没抵扣完的在后三年抵扣,如何抵扣?后三年是以捐赠当年的利润为基数一次计算,还是以后三年按照每年的利润为基数?已经享受了减免税的企业在进行捐赠计算的时候,捐赠的部分是按照原来规定的基本税率计算抵扣,还是按照已经享受的减免的税率进行抵扣?此外,有些时候企业向社会作出了承诺,但是可能因市场状况不好等原因第二年完全没有利润了,那后续的捐赠怎么处理?企业可不可以以当年企业亏损为理由取消之前的承诺?

    他建议这些问题都应尽量在法律中作出规定,只能在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也要向人大作出说明。“因为不同的计算方法,结果是完全不同的。”

    冯淑萍委员也认为要处理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关系。“哪些写在法律里、哪些写在行政法规里,我建议能够写到法律里的尽量写到法律里,以便于执行。”

    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为了充分发挥法律对慈善的激励作用,鼓励更多的企业搞慈善,可以考虑适度提高企业捐赠税前扣除的比例。

    “对超出12%的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较之前确实进了一大步。但实际上,三年内企业税前捐赠扣除的平均比例仍然没有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平均还是12%以内。”闫小培委员建议把12%提高到15%或者更高一些。

    “现在随着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意愿越来越强烈,愿意为慈善事业作更多的贡献。我们的企业所得税法是9年前制定的,仍以多年前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比例12%来执行,有可能会影响许多企业参与公益慈善的积极性。”闫小培说。

    辜胜阻委员也认为12%的比例可以再放大一点。“慈善法最重要的还是激励机制,特别是税收激励机制。”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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