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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城市道路通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

发挥大数据优势用好道路和停车场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6年12月23日 08:01:20

    □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报告客观具体、重点突出、实事求是,突出问题导向,提出的建议可操作性强,对此表示赞成。同时,针对电动自行车超标、城市中的行车难与停车难、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规定不够完善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严控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关

    报告中提到的电动自行车绝大多数超标与“老年代步车”等低速电动车逐步蔓延问题,成为关注焦点。

    “电动车的改装是个大问题,原来讲的时速20公里、40公斤自重以下,昨天看到的视频以及我们了解到的情况,大部分都没有这样做,都改装了。”黄小晶委员说。

    “低速电动车是近年来出的一种新车型,说是‘低速’,但是街上跑的速度并不低,而且安全性能也不符合现行电动车的标准。无照、无证、没有保险、到处乱窜,怎么解决这些问题?完全一下子取消不那么容易,但它确实给城市交通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和危害。”王乃坤委员同样表达了对电动自行车乱象的担忧。

    对此,郝如玉委员指出,行政部门的失责是造成这些问题存在的重要原因。

    “为什么任由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生产、销售、安装这种变速插销?拔掉这个插销,就可以调到40公里,插上限速器,就是限速20公里。这么多年了,竟然到现在还管不了,还在卖这种40公里速度的电动自行车。还有改装车和‘老年代步车’,这些问题已经存在很多年了。”郝如玉说。

    “过去我们曾经研究过,但是有关部门认为太麻烦,解决不了,所以迟迟没有动,现在看来这个问题还是应该尽快解决,不能够用于一些人情关系、人情问题。”黄小晶同样将关注点对准了管理部门。

    对此,吴晓灵委员认为,要严格明确责任,严控超标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关和改装车的生产关。

    “从检查的结果看,电动车超速超重量、非法改装车是发生事故的重要源头,这种现象大家都看得到,没人管,以至于到了市场拥有几百万辆车没人管,有法规、有人就是没人管,这种现象必须改变。我们国家不是没有法律,就现有的法律,执法认真一点,道路安全也可以有极大改观。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谈到的改装车和超标电动车带来的危害应专项整顿,不是整顿老百姓,而是整顿机关,明确责任,严格追责。”吴晓灵说。

    行车难停车难已成各地通病

    “我国现在的交通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形成了恶性循环,这种现象有时候确实让人感到挺心寒的。像这两天的北京,雾霾天限号后交通好了,今天解除限号措施后交通又堵塞了。可以说,人们的幸福指数随雾霾天气和交通堵塞的出现而直线下降。”李玲蔚委员坦言。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不到位、城市道路交通总体谋划不够、停车位建设管理特别是大中城市严重滞后……报告提到的城市道路交通问题,成为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车光铁委员指出,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非常迅速,行车难和停车难问题已成为各地通病,且明显呈现日益加剧和扩散趋势。

    对于这些通病,委员们开出了多个“药方”。

    “在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的同时,针对城市长远发展需要,将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等设施建设,作为制定城市未来发展和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坚决克服短期行为。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创新工作,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广泛采取多种科学、合理、管用的具体办法,有效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车光铁建议。

    刘政奎委员建议,制定有关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停车设施建设,以缓解停车矛盾。

    “像北京这样的城市,按车辆平均道路面积我们大于东京和纽约,但是我们道路的通行能力是差的,城市规划不合适,街区设置太大,红绿灯、左转、右转限制等方面也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我们安了那么多探头,已经有了那么多数据,应加大这方面的数据分析。”吴晓灵认为,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用好现有的道路和停车场。

    用法律手段治乱保交通安全

    报告提出的“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建议,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认可。

    “目前,在很多中小城市无牌照电动三轮车和电动自行车上路情况非常普遍,这些车辆基本属于机动车产品目录外范围,无法取得牌照和参加保险,但其设计速度不仅超标,且总量非常庞大,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管理难度确实很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责任认定困难,也极易出现弃车逃逸或无力支付医疗和赔偿费等问题。”对此,车光铁建议,应结合交通安全管理形势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配套制度建设,强化制度执行落实,切实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县乡公路,特别是乡、村级道路,管理是不很明确的,虽然把职责给了县交通运输局,但事实上很难做到,而且没有编制、没有经费。如果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就为农村道路安全工作取得了法律上的依据。”马志武委员建议,要从法律上明确县乡道路安全的管理责任。

    “应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12年来,法律效力非常明显,但是现在仍然存在问题,也和法律的缺失有很大关系。比如这些年来,特别是2015年,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入刑后,酒驾事故大幅度下降,下降了40%多。因此,要及时修改补充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用法律手段治乱,用法律保障交通安全,以达到保障人身民生,保证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这一实际效果。”梁胜利委员说。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2日讯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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