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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为治理安全生产顽疾“开猛药”

安全生产不能总是政府急企业不急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6年12月23日 08:00:20

    □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安全生产工作有起点没有终点。2015年,我国平均每10天就发生一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中,在充分肯定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取得成绩的同时,多位常委会委员也指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尚不牢固,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仍然任重道远。为此,委员们从多方面给出了建议。

    倒逼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014年12月1日安全生产法修订施行以来,政府行政问责力度明显加大,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比较到位。但与此同时,由于很多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被处罚得比较多,导致目前政府急、企业不急的现象十分突出。分组审议中,很多委员都建议,要分清政府和企业责任,加大企业的主体责任传导力度。

    “所有出事故的,都是没有按照规定和程序来做。同时,做得比较好的企业大都是在安全生产方面吃过大亏的。”吕薇委员建议,要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企业责任。除了处罚以外,还要发挥标准的作用和加强预防宣传教育。

    政府的声音比企业大、政府做的工作比企业多,而企业并没有真正“动”起来。韩晓武委员认为,抓安全生产,除了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自己更要重视起来,要采取切实措施抓住企业,要从制度设计和工作机制上让企业真正重视起来、行动起来。“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让违法违规肇事企业和责任人付出沉痛代价,形成‘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就消灭企业’的机制,倒逼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他建议,要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违法成本,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并考虑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安全失信企业在贷款、融资、用地等方面进行约束。

    “一定要树立一个理念,安全生产是企业的事,一旦出了事故,企业就要承担责任,就有可能要停产、要赔偿,对企业来说损失更大。”姚胜委员说,企业应将安全问题与生产挂钩,作总体安排,企业内部职工收入分配要与安全生产挂钩。

    罗亮权委员认为,应着力在企业自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取得新突破、新成效。应制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考核评价和奖惩约束机制,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投入、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五落实、五到位”。

    “相比来讲,企业主体责任传导还不够到位,特别是企业内部责任体系建设不够完善,还没有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职工。”车光铁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理念,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和细化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效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严格落实内部日常教育制度,切实让安全生产知识、防范措施、操作规程等成为职工的自觉行为规范。

    完善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要制定配套法规,但是法律通过已经两年多了,实施条例还没有出台,配套法规还不完善,标准体系也存在很多问题。

    张兴凯委员认为要特别重视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标准的投入,改变现在制定一个标准两三万块钱的局面。“安全生产标准与其他产品标准不同,产品标准可以找赞助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很难找到赞助单位,三五万块钱一个标准,只能开两次会。应将制定一部安全生产标准的费用增加到20至30万元,特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制修的费用应更高。”此外,张兴凯认为,国外会经常从一系列重大事故中总结出应该修改一系列法规和标准,这种做法值得借鉴。比如,印度博帕尔事故发生后,促成美国于1987年出台了《应急计划与公众知情权法》,之后美国的化学事故就持续下降。发生托斯科埃文炼油厂爆炸事故后,美国又出台《高度危险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标准,也起到很好的效果。

    “目前,发达国家一般是用安全标准这个技术法规管理安全生产的,而在我们国家一般是用政府和部门的文件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化色彩太重,标准的作用非常小。”陈光国委员建议,尽快建立和完善我们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切实增强标准的统一性、实用性、强制性、权威性。同时,还要加强地方标准体系的建设,各个省市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整合集成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定完整管用、精简好用的地方标准,通过地方标准来理顺规范责任、权力和工作清单,实现“清单以标统一、企业照单排查、政府对单执法、事故按单追责”的清单受理。

    吕薇则建议把安全生产标准纳入企业市场准入的标准。“比如现在节能产品有节能标识,将来对企业达到安全标准的,是不是可以给一个安全标识?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就让它优先进入市场,这样企业就有动力了。”

    明确安监人员尽职免责事项

    目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重检查、轻治理”以及以罚代管等现象仍有所存在,安全隐患源头治理还不够到位。针对监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常委会委员们纷纷建言。

    车光铁建议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源头执法工作,加大监管关口前移力度,科学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建立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途径,严格落实源头治理措施,以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为重点,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源头执法工作。

    姚胜认为,在“监管”上应强调监督。“国家那么大,企业那么多,监管部门要管是管不过来的,管理的事应放到企业,安监部门去监督,这样才有可能提高工作效率”。

    “要通过各种检查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坚决维护安全生产法的严肃性,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情况建立数据库,对举报的情况经查实后实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导致的责任事故,事故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疏于管理和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也应该从严处理,使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能够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欧阳淞委员建议,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继续加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专项整治力度。

    王明雯委员认为还应注意保护安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她建议明确安监人员尽职免责的事项。“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对安监人员的责任规定非常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一旦追责,首先就要追究安监人员的责任。基层安监人员面对如此重大的责任,很多时候如履薄冰。应明确安监人员尽到职责之后应当免责,否则这项工作可能会后继无人。”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2日讯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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