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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报告

试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1710件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6年11月7日

    □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11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报告显示,至2016年9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案件线索2982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710件,其中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668件、提起诉讼案件42件。

    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1214件

    报告指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提起公益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通过督促行政机关或相关社会组织履行职责,推动侵害公益问题的解决,这不仅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公益诉讼制度价值的重要体现。

    至2016年9月,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办理的1668件诉前程序案件中,行政公益诉前程序案件1591件,有关行政机关回复意见1348件(尚未到一个月回复期的243件),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1214件;民事公益诉前程序案件77件,相关社会组织依法提起诉讼17件。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群众控告中发现,珠江源省级自然保护区内5家采石场长期开山采石,破坏林木、植被、水土,严重影响生态环境,遂向市森林公安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处理违规开采行为、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监管。宣威市人民政府认真研究检察机关的意见,作出关停保护区内所有非法采石场的决定,相关行政机关对5家非法采石场作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加大对保护区内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监管力度。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污染环境案中发现,刘铁山等12人非法开办电镀、酸洗加工作坊,并将废水直接排放至土壤和水体中,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遂向有关社会组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社会组织对该系列案件提起诉讼后,市检察院又指派检察人员出庭支持起诉,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实现了原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环境污染损失等诉讼请求。

    试点检察机关提起42件公益诉讼

    报告指出,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诉讼,是检察机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对启动诉前程序、向相关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提出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仍不履行职责或没有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到侵害的,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至2016年9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的42件诉讼案件中,行政公益诉讼28件、民事公益诉讼13件、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2015年12月,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8件,均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另有1件民事公益诉讼以调解方式结案,1件民事公益诉讼因其他适格主体参加诉讼、2件行政公益诉讼因行政机关在起诉后纠正了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贵州省锦屏县7家石材公司长期违法排污,县环保局两次收到检察建议仍未履行监管职责,县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县环保局行为违法,这是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该县认真整改,责令相关污染企业停产整顿,并对全县非煤矿山进行集中整治。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污染环境案中发现,县环保局未对扣押的电子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遂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县环保局回函称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实际却转移至一油脂公司仓库。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县环保局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专门发文称:“该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要求省环保厅对环境违法行为开展专项督察。

    公益损害鉴定等方面缺乏配套机制

    报告提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在取得初步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有:

    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试点检察院对试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

    公益诉讼制度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特别是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职能定位以及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等问题研究不深不透。

    素质能力不适应。面对公益诉讼这项改革,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不少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在办案理念、知识能力等方面不适应,线索发现、调查取证、庭审应对等素质能力有待提高。

    配套机制不健全。尤其是在公益损害鉴定、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管理等方面缺乏配套机制,对赔偿认定和裁判执行等造成一定影响。

    有的地方行政机关认识有偏差,担心影响地方政府形象,对试点工作不表态、不配合。有的收到检察建议后,虽有回复但并未进行实质性整改,或仅纠正部分违法行为。

    报告指出,下一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探索公益诉讼制度:强化督促指导,推动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加大办案力度,巩固试点成效;加强沟通协调,凝聚试点工作正能量;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能力水平;总结试点经验,深化理论研究。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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