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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

民法典编纂应体现中国特色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日报 2016年11月3日

    11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民法总则草案全面规定了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在重大制度设计上有很多亮点,立足中国实际,体现了中国特色,是一部很好的草案。草案二审稿较一审稿有很大进步,许多意见建议被吸收采纳。

    “民法总则跟每一个老百姓都密切相关,但其中一些名词很专业,不仅普通群众不能完全理解,就算是对法律有所研究的人也不一定能完全理解。比如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中是没有解释的。对一些关键性的概念,希望在附则中有所解释,便于所有人理解法律和用好法律。” 郑功成委员说。

    杜黎明委员提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过于笼统,建议进一步完善。“对进行纯获利益的活动来说,行为人是否具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是否能够认识到行为的后果,对于行为人获得利益并无妨碍”。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委员说,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民法总则必须认真贯彻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赞成“两步走”的立法方式,总则宜粗不宜细,许多具体问题可以留给单行法律处理。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其他法律的内容与总则不符的应当及时修改。最好提前提出修改方案,并将有关事项列入立法说明中。

    “民法总则草案中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规定为6周岁,我认为这个问题还要慎重研究决定。”陈国令委员说,社会发展有了巨大进步,儿童的认知能力、自我承担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这都是事实。但是,城镇人口刚刚超过一半,大概占53.7%,要看到我们城镇化水平的成熟程度同欧美发达国家的成熟程度还是有区别的。我国儿童教育成长的环境同欧美发达国家不同。所以,我们要实事求是地、科学地评估我国儿童现在的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提高的程度。从现状来看,6岁儿童的阅历、生活经验、心理和认知能力、辨别能力仍然不足以达到草案规定的要求。“建议下限年龄标准至少应该到8周岁,这个比较符合我国儿童现在的实际状况”。(记者 徐 隽)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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