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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法律“定心丸”,大可不必谈“核”色变

浏览字号: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2016年11月1日

    新华社记者崔静、吴晶晶

    中国是核大国。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在运核电机组31台;在建机组23台,居世界第一位。10月31日,我国核安全领域的顶层法律——核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如何保证核设施、核材料安全,如何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如何保护涉核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这些让公众焦虑的话题都将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明确。

    核事故发生怎么办?

    梳理核安全法草案,一大亮点是要建立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草案还提出,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材料持有单位周边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群众开展不定期的核事故应急演练,培养其核事故应急意识和能力。

    公众如何参与监督?

    草案专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一章,对信息公开做出了具体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有关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存在核安全隐患或者违反核安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认为,当前,公众在获取核安全信息方面常遇到困难,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该进一步强化核安全信息公开的意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建言权、意见得到慎重考虑的权利以及通过司法途径申请帮助的权利。

    核损害赔偿,谁埋单?

    草案明确提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受到核损害后,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对造成他人核损害的,依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核设施营运单位是核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核设施和核材料造成的核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现实中,损害赔偿常常是个天文数字。如何保证核安全事故发生后核损害赔偿能够有序开展?汪劲建议,草案应在核损害赔偿方面做出更细致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地方、企业、保险公司等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核废料如何处理?

    核能的安全性和环境风险一直是人们争议的焦点。根据草案,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后,自行贮存,并及时送交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处置。

    此外,草案提出,国家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许可制度、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制度。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编制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安全监护计划,并按照经批准的安全监护计划,对关闭后的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安全监护。

    从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到核设施退役,从核安全许可到明确法律责任,核安全法草案提出了一系列新制度、新规范。吃下这颗法律“定心丸”,您还会谈“核”色变吗?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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