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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时遭性侵害,18岁后能够状告追偿吗

浏览字号: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2016年11月1日

    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杨维汉、白阳、陈菲)10月3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中,在诉讼时效一章中增加的一条规定引人关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安徽潜山天明小学校长杨启发对多名幼女多次实施性侵;河南桐柏县黄岗镇村级小学教师杨士付猥亵班上多名女生……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近年来被频繁曝光。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多种因素造成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后,难以维护自身权益。比如,有的再婚家庭中,性侵加害人就是儿童的监护人或长辈;有的儿童面对侵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有的遭受性侵害的女生认为加害人是师长,所以不敢对家里人说;遭猥亵的女童很多是留守儿童,羞于向长辈讲述被猥亵经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介绍,草案一审后征求意见,有的部门、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提出,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说:“一般开始进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期日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且知道或应当知道义务人。但未成年人被性侵的加害人有时可能是其监护人,因此要等到其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关系终止时再主张权利比较合适。还有一些受害人因年龄小等原因,不知道自己遭受了性侵或不了解性侵的后果,等到成年后再主张权利比较合适,这也是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如此规定的一个考虑。”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给她们成年后寻求法律救济的一线机会,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增加了这个条款。

    “增加这个条款,表达了一个立法的价值取向:对被性侵的未成年人进行周到的保护。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和人文关怀。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进入民法总则的规则应是一般性规则,相关内容放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单行法律最合适,但如果单行法律修订不易启动,在民法总则中规定也可以。”

    民法总则草案还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以18周岁作为起算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就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而言,至少可以算到21周岁。如果其间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发生,甚至在特定情况下有延长的情形,那么还可以比21岁的时间更长。”王轶解释说。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建议,在目前二审稿的基础上再增加规定,“受害人与加害人处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中的,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并且脱离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之日起计算。”

    社会公众了解的幼女遭受性侵的案件,大多是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而民法总则草案中规定的则是民事权利的救济途径。在性侵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可以附带民事赔偿,专家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已经搜集了很多证据,能够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但是如果刑事追溯期已过,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时,被侵害方的举证责任就会重一些。因为18岁成年后,性侵案件已经经过了比较长的时间,再寻找物证和证人相对较难,很多证据都灭失了。专家表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同时刑法等法律也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做一些相应调整予以配合。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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