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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草案:核设施“上岗”“退役”均需报批

浏览字号: 来源: 新华社 2016年10月31日

    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崔静、吴晶晶)核安全法草案3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国家建立核安全许可制度,核设施“上岗”“退役”均需报批。

    根据草案,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选址、建造、首次装投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并办理核设施选址、首次装投料、退役等相关审批事宜。未领取许可证、未办理相关审批事宜的,不得从事前述各项活动。

    在核设施选址方面,草案提出,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遵循调查、评估和审核程序,对地质、地震、气象、水文和人口分布等进行科学评估,满足核安全技术评价要求的前提下,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核设施选址安全分析报告,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核安全要求后,发放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在核设施退役方面,草案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核设施退役时按照合理、可行、尽可能低的原则消除核设施场址的放射性物质,将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放射性水平降低至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草案还提出,国家建立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制度,并及时处理核安全报告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体系。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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