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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在分组审议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时建议

早日出台具有现代法治理念的外商投资法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6年8月31日

    □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本次常委会对4部法律的“打包”修改,聚焦改革重点,对在上海、天津等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的有效经验进行总结,对上海等地实践证明可行的改革方案进行法律确认。在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普遍对此次修改表示赞同。

    朱静芝委员指出,我国“凡是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所以我们暂停了几部法律里的某些条款,进行改革试验,现在实践证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是成效比较显著;二是实行了负面清单,事前、事中、事后便于监督;三是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各省都在积极争取,上升为法律具备了现实基础。

    “这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引领、推动改革的最新成果,彰显了建设自贸试验区这一国家战略的改革成就,也展现了授权立法制度的生命力,不仅有利于展示我国深化对外开放的国际形象,也有利于在法治层面释放依法改革、扩大开放的积极信号,更有利于提振国内外投资者继续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信心。”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薛潮认为,及时“打包”修改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对于以法治引领改革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认为,修改之后的法律,将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内在要求,还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措施。

    “对外商投资的管理方式也创造了新的经验,改变了过去我们主要靠事先审批的传统做法,而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系统监管,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这次审议修正案,并能够在当次会议通过,我是表示赞同的。”李飞委员认为,这次修改在我国治理体系建设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也有委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对于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及说明,董中原委员提出了3条修改建议:

    建议明确界定修正草案中关于“适用备案管理”表述的具体含义。理由是,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中,“备案”有不同的含义,实践中可以区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也可以区分为“审批型备案”和“报告型备案”。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经办机构一旦理解不一致,就容易发生混乱。

    建议明确规定修正案草案中“备案”的期限,明确在备案事由发生前或发生后,多长时间内予以备案?逾期没有备案给予何种处罚措施?

    建议加快清理并废除不合时宜的旧法,制定出台适应经济全球化需要和市场经济规则的统一的外商投资法。理由是,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基本上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并颁布的,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对个别条文进行修改,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进行的,是为了将改革试点的成功措施及时上升为法律,推广到全国范围内适用。这次修改仅限于将4种企业形态的设立、变更、中止中的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这有利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对外开放模式、减轻企业负担。但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已经严重滞后于当前的法律环境及国内外经济环境,亟需作出重大调整和修改,建议早日清理并修改不合时宜的旧法,制定出台具有现代法治理念的统一的外商投资法。法制日报北京8月30日讯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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