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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节约能源法等6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有委员称

简政放权同时不要轻易增设行政权力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6年6月29日

    □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对节约能源法等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委员们普遍认为,国务院依据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及时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和原来授权地方行使行政审批权事项作出修改,符合中央的要求,也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赞同对6部法律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一揽子修改。

    但同时,有委员强调,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注意相关部门应负的职责不能减,尤其不要轻易再增设行政权力。

    此次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正案草案中,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同时,修订案草案还删去了该法第十九条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强制规定。

    吴恒委员说,政府职能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时候,将由着重于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督进行转变,这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能够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但对一些不可逆的事项,对于涉及人的生命健康的事项,加强事前防范是必须的。

    “关于职业病的防范还是应当尽可能做到事前预防,而且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几率也可以减低社会成本。比如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如果没有加以重视,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吴恒说。

    吴恒认为,对职业病防治要立足于预防,立足于减少发生几率,必须让相关建设项目单位承担责任。而这种责任除了建立在法律的要求之外,还必须建立在强有力的监督环境之下。他建议,职业病防治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一条内容,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辖区内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未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的,对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治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对于这一内容,吕薇委员提出疑问。

    “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验收,到底要找一个什么样的机构进行验收,是不是要具备资质,比如卫生部门给予资质的机构,如果自己随便找一个机构就可以验收怎么办?”基于此,她建议,为避免随意性要明确是什么样的组织,或者加上“依法”负责组织验收。

    此次修正案草案说明中指出,修法的目的是为节省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时间,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此,苏泽林委员提醒注意说,在一揽子修改时,不要轻易增设行政权力。

    苏泽林举例说,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案草案中,在修改审批事项的同时又增加了一些新的权力,特别是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的规定比原来提高很多,原来罚款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最高为二十万元,现在改为总投资额的1%至5%,这些项目如果是上亿元的话,罚款可以达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同时,也增设了一个建设单位环评登记表没有依法备案的也要处以上述的处罚。因此他建议,对环评法第三十一条所作的法律责任的修改要慎重,要进行评估,要与其他法对接。

    此次修正案草案建议删去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草案说明的理由是为了减少审批环节。李飞委员建议对这条的修改要慎重。“现在有些手续,之所以繁琐,是因为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不好,不是客观上不必要,需要改进以提高工作效率和部门之间的衔接。”

    李飞举例说,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水土保持作为一个世纪工程一直在做,特别是在黄河流域一些省份,而且这些年对线型工程项目,还有其他重大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的制定,并加强施工当中的监督实施。“当年搞环评法的目的,就是针对重大项目一定要事先搞环评,因为有些项目对环境的破坏不是十年八年的影响,可能是长久的影响。” 法制日报北京6月28日讯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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