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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交通法草案进入一审

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日报 2016年04月27日

    4月25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中央军委委员、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部长赵克石作了说明。

    草案在立法总体思路上首先是贯彻军民融合思想,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满足军事斗争准备和支援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草案积极面向和适应市场,建立利益引导机制,使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更好地兼容、共生、双赢。草案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也将着力解决战略投送能力薄弱等问题,并将《国防交通条例》实施以来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定上升为法律。

    此次草案规定,在国防交通规划的范围和编制要求上,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国防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下级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规划编制,编制规划应当征求地方意见;建设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以规划为依据。

    草案规定,公民和组织从事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的建设和使用,以及国防运输、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等方面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国防交通要服务经济建设,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在满足国防需要的前提下,应当为经济活动提供便利;进行抢险救灾,可以调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

    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并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以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草案还要求,通过协商方式确定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民用运载工具。对于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民用运载工具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

    草案对于完善国防运输制度有两个重点,一个是加强战略投送力量建设,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依托,组建战略投送支援力量,为快速组织远距离、大规模国防运输提供有效支持;另一个是明确费用支付标准,完成国防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

    另外草案在完善平战转换机制上规定,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或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抢修、抢建与防护。(记者 张 璁 王比学)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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