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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6年4月26日

    □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今天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受委员长委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作了草案说明。草案体现了坚持贯彻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坚持实践基础等总体思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明确提出了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发展公共文化事业,让人民享有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柳斌杰说,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推动宪法深入实施、补齐文化领域立法“短板”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公共文化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文化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草案分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63条。

    应向公众开放的要免费或优惠开放

    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规范有序发展,草案规定,国务院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给不同地区留有工作余地。

    同时,草案建立了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和目录提供制度、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制度、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特定场所服务制度、征询和评价等制度。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草案规定,公共文化设施根据其功能、特点应当向公众开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公示。

    根据草案,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

    同时,草案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和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配备必要的设施,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应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步

    当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设施常被拆除,有的地方在拆除后没有重建,或者重建的公共文化设施位置偏远、规模缩小,不能达到原有公共文化设施的服务水平。针对这些问题,草案作出明确。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草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草案明确了相关原则,并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资兴建、捐建公共文化设施,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和管理,参与提供公共文化产品等作了具体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国家倡导和鼓励公民参与文化志愿服务。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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