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

农民“两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拟展开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日报 2015年12月22日

    12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受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向会议作了说明。

    草案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草案明确,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潘功胜在作说明时表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推进改革试点,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关于改革试点的保障措施,潘功胜主要提及了三个方面:一是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二是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防范金融风险;三是完善配套制度,规范试点运行。

    据了解,试点地区的选取标准是由“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确定的。其中,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主要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较好的地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原则上选择国土资源部牵头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开展。(记者 张 洋)

责任编辑: 沈娟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