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议程

特赦四类罪犯体现法治自信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15年8月31日

此次特赦,激活了已经虚置30多年的宪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特赦权,是对宪法的实践,体现了国家的法治自信。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作出说明时表示,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决定对四类服刑人员予以特赦。

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员赦免刑罚。特赦作为人道主义刑罚执行措施,古今中外都有运用。比如早在公元前404年,古希腊就有了赦免;而我国西周时期,也有针对“幼弱”、“老耄”、“惷愚”的“三赦”原则。建国以后,我们也曾7次特赦特定罪犯。

除了国际经验和历史依据,特赦也有其相应法律规定,比如我国宪法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而就法律“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上来讲,特定的免刑不免罪的特赦,不仅体现了以“救人”为目的的法律原则,其也是有利于特赦对象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具体到此次为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特赦措施上,其依据国家重大事件为特赦原因,符合历史与国际惯例,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符合程序,而特赦的四类对象中,除去贪污腐败者、杀人、强奸等重罪重犯不予特赦之外,剩下的部分,其被特赦之后,并不对社会构成威胁。

此次特赦,激活了已经虚置30多年的宪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特赦权,是对宪法的实践,体现了国家的法治自信。同时,其向世界展示了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实是一种有利于建设法治国家、文明社会的自信之举!(刘鹏)

责任编辑: 沈娟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