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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规定宪法宣誓制度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5年6月25日

    法制日报北京6月24日讯 记者张媛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今天下午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所作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说明指出,草案规定了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暂不将全部公务员纳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向宪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据统计,在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明确作出相关规定的有177个。一些国家还单独立法对公职人员宣誓制度作出规定。

    我国宪法、法律虽然尚未对宣誓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单位已经开始组织公职人员进行就职宣誓活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说明指出,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仅应该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应该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纳入进来。“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将这部分公务员纳入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为适宜,也符合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精神。

    同时,对是否将全部公务员都纳入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也进行了认真研究。按照现行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公务员不仅包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等机关的工作人员。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性质、承担任务特别是履行职责等方面有显著差别,全部纳入或者部分纳入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都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目前以暂不将全部公务员纳入为宜。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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