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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审查机关应加强事后监管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5年4月23日

    法制日报讯 记者张媛 建议增加“审查机关应当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审查决定实施的监管”内容。21日在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罗清泉委员如此建议。

    罗清泉指出,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对广告审查作了规定,但内容多数属前置性的,还应增加审查机关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审查决定实施的监管,防止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对审查决定已规定的广告内容有任何形式的改变。因为广告发布时对审查决定规定的内容要做一点小改变是比较容易的,这方面专业性很强,涉及的领域又多,仅靠工商部门事后监管比较困难,相对来说审查机关有自己的优势。而且,审查机关不能只管审批,还有责任确保审查决定的落实,并通过抓审查决定落实、事后监管来了解已经审批的广告发布后出现的有关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审批工作,提高监管水平。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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