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决定草案

深入推进司法民主 切实促进司法公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侧记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15年4月22日

4月2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分组形式,深入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试点草案》)的议案。

委员们普遍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授权部分地区开展改革试点的方式逐渐完善这一制度,有利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同时,围绕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焦点问题,委员们纷纷发言,积极建言献策。

应根据各自优势对人民陪审员进行适当的划分

董中原委员认为,司法审判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即使是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官,都无法全科处理案件,人民陪审员作为“业余选手”,实事求是地说,更加难以有效参审全部案件。为此,董中原委员建议对人民陪审员进行适当的专业划分,根据专业确定不同的任职资格。一般的民事及简单刑事案件中,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只要具备行为能力、有一定社会阅历、无犯罪记录、无重大不良道德记录即可。对于商事、行政、复杂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除了上述条件以外,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李路委员也表示,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应选用不同类型的人民陪审员,这样有助于案件审理和查明事实。例如,审理商事纠纷案件,应该选用懂经营、善管理、熟知商业规则的人民陪审员,这样可以发挥行内人对本行业的熟知优势,也有利于人民陪审员作用的发挥。

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和回避

吴晓灵委员非常关注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事宜,认为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多少案件,误了多少工,花了多少费用,法院都应详细记录,给予适当补偿。另外,她认为,《试点草案》中“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而对其实施解雇以及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的规定,从正面来说是好的、是对的,但是对于陪审员所在单位来说是有所损失的,国家应在财政预算中给出一定正向激励,哪个单位出了人民陪审员,就在财政上给予一定补贴。

万鄂湘副委员长的关注点集中在了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问题上。万鄂湘副委员长认为,将来在制定试点办法的时候要注意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问题。在一个县城之内,一个民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发生,就那么几十个陪审员,随便一选可能就选择了一个当事人的亲戚、同事或者同学。出现这种情况以后,应不应该有个回避程序?如何确定这个人民陪审员有没有影响法院公正审判的因素?另外,万鄂湘副委员长建议重视和明晰人民陪审员职责豁免机制,同时预先作出制度安排,妥善应对一些个案中可能出现的当事人在人民陪审员选择上的争议。

王胜明委员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具有许多优势,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试点工作涉及一些法律规定的暂停使用,因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是必要的。刘振起委员表示,《试点草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鉴于试点工作期限只有两年时间,建议通过《试点草案》时对中期报告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刘健仪认为,这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人民陪审员本来就应该只负责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不能期望人民陪审员在法律方面有很多的认识,这是法官的工作。人民陪审员只应就事实作出决定,比如证人可信性等问题。(人民法院报记者 张先明)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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