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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26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时建议

一揽子修法“包”应打小一点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5年4月22日

    法制日报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张媛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了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打包立法”应当“包打小一点儿”。

    龙超云委员表示,这种打包立法的修法方式,应是一种常态化的立法形式。因为我国发展太快,特别是中央作出“四个全面”战略部署之后,改革在深化、发展在加快,简政放权的进程也在加快。因此,立法、修法也要尽快适应新形势,回应立法、修法整体性、系统性以及迫切性的要求。

    郎胜委员说,国务院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是贯彻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具体步骤,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改革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对现在法律中的一些行政审批事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和价格管理方面的规定作出修改是非常必要的,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等一系列重要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他同时指出,此次一次性修改26部法律,修改内容较多,审议起来比较困难。如果一揽子打包表决,对个别条款或者某一个方面内容有意见时就不好表态,可能因为对一条或者个别条款有意见而影响整个草案的表决。“是否可以考虑按照今年修改的立法法的要求,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分别打包、分别表决。”朗胜说。

    王明雯委员认为,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法律,这很有必要。但是,草案涉及的法律太多,涉及的事项也比较多,建议以后安排审议时,一次不要涉及太多的法律,以“分类打包”为宜。

    修福金委员表示,将“包”打小一点儿,审议次数多一点儿,讨论细一点儿,科学立法的路就会走得更好一点儿。

    价格法修改应尽快提上日程

    法制日报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张媛 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拟对药品管理法、铁路法、邮政法进行修改,放开药品、铁路、邮政领域竞争性价格。对此,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应把价格法修改提上日程。

    尹中卿委员认为,草案涉及价格改革内容,但价格法没有修改。所以,从内容上来说,至少应把草案有关价格的内容拿出来,与价格法修改一并研究。

    彭森委员建议,价格法修改要提上日程。因为无论是药品价格还是其他一些定价权的放开和改革,都涉及到放开以后如何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把政府应有的市场监管职责履行好的问题。价格改革以后,价格部门怎样更好地在发挥市场机制、管理好市场秩序、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方面做好工作,都对价格法修改提出迫切要求。

    行政审批要“放”和“管”结合

    法制日报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张媛 针对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中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为后置审批的内容,一些常委会委员强调要“破”“立”统一,“放”“管”结合。

    闫小培委员说,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是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容,有利于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但是取消审批后,事中和事后监管是否已经得到强化,监管体系是不是已经建立起来,草案中并未体现。在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的背景下,要做到“破”和“立”有机统一,“破”和“立”同步推进,取消的同时应有明确监管措施出台,避免“破”和“立”之间出现断层,造成监管缺位。

    韩晓武委员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要谈“放”,更要强调放而不乱。在减少审批的同时,要加强监管。减少事前审批,并不意味着削弱事中、事后监管,更不意味着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弃守。以往确有相当一部分审批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应该取消;但也有一部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要求设立的,这些不能简单地取消。明确“放”和“管”的边界,才能避免一放就乱的情况出现。没有强有力的监管,行政审批放权就很难真正持久。“放”现在有相应的积极措施,从中央到地方,都在按步骤有计划清理审批清单;但在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实质性动作。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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