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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时认为

修订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请表决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5年4月22日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日下午分组审议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请表决。

    王其江委员说,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幅度很大,从条文数量上看,由原来的104条增加到修订草案的154条;从内容上看,更加突出了加强预防、全程监管、加大处罚、社会共治的特点,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格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构建食品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郎胜委员说,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大家的意见进一步作了修改。修订草案对当前食品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作了规定,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精神,较好地回应了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切。总的来看,修订草案在可执行性方面有了较大完善,已比较成熟。

    董中原委员说,修订草案着力解决现阶段食品安全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巩固了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修改得比较好。许多条款修改后更加严谨,更加精炼,更加完善,已经比较成熟,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说,修订草案比原法增加了很多内容,有不少亮点。一是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完善了基础性制度,增加风险监测的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了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要求其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增设责任约谈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增设风险分级管理要求,规定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增设风险分级管理要求。规定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二是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在食品流通环节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和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在餐饮服务环节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以及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和协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进出口食品制度,重在把好进口食品口岸管理关。三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付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以最高为货值金额的三十倍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依照规定的职责逐项设定相关法律责任,细化处分规定;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四是实行社会共治。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规定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充分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引导各方有序参与治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格局。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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