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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5年4月21日

    法制日报北京4月20日讯 记者陈丽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作《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周强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反复征求中央政法委、中央改革办、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等单位的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就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形成了一致意见,改革试点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周强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制度长期以来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一是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二是陪审案件范围不明确;三是随机抽选流于形式,人民陪审员职权与职责不相匹配;四是人民陪审员退出和责任追究机制缺乏;五是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适应的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周强说,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由于一些改革举措与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存在冲突,因此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授权,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积累实践经验。

    据介绍,此次试点主要内容是:一是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将学历条件从一般为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改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二是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将陪审员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改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制作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册,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从审核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3至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册,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三是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明确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四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

    五是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逐步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六是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明确公民陪审义务。建立人民陪审员职责豁免机制。建立对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有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为的惩戒制度。明确人民陪审员退出情形,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

    七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对危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规则,维护人民陪审制度权威性。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而对其实施解雇以及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所需经费列入人民法院业务费预算予以保障。

    据了解,此次试点拟选择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省(区、市),每个省(区、市)选择5个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周强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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