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有新修改

剧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5年4月21日

    法制日报北京4月20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开始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原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规定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并规定具体时间表。对此,农业部提出,当前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尚不可行,全面禁用并不利于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而且有些高毒农药降解快、残留低,只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禁止使用这类农药。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认为,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修订草案已经对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作了原则规定,考虑到全面淘汰、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目前时机尚不成熟,当前应当加强对这类农药使用环节的管理,同时加快有关替代品的研发推广。据此,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

    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取得许可

    法制日报北京4月20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原修订草案规定,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一些社会公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农业部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未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需经许可,实践中也不实行许可,建议在将其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后,继续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同时加强对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销售者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监管。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将“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修改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二是增加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是增加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是增加规定,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应声明不能代替药物

    法制日报北京4月20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原修订草案对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标签、说明书等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一些社会公众提出,我国添加中药材的保健食品比较多,保健食品原料之间相互配伍,可能形成新的功效,应当进一步完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明确规定原料的名称、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对使用目录之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实行注册管理。同时,应当加强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避免误导消费者。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社会公众提出,主管部门在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工作中应当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除名称、用量外,还应当包括原料对应的功效。二是明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三是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注册

    法制日报北京4月20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注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适用于患有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食品,现行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这类食品未作规定。一直以来,我国对这类食品按药品实行注册管理,截至目前共批准69个肠内营养制剂的药品批准文号。2013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国家标准,将其纳入食品范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为了满足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特殊需要,不同于普通食品,安全性要求高,需要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建议在本法中明确对其继续实行注册管理,避免形成监管缺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此类食品按普通食品依标准管理即可。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认为,为保障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膳食安全,对这类食品维持现行做法,实施注册管理是必要的。据此,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婴幼儿乳粉配方或实行注册制

    法制日报北京4月20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注册管理,有利于保证这类特殊食品的安全,如国务院有关方面论证同意实行注册管理,建议可对修订草案有关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原修订草案规定,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等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全国有近1900个配方,平均每个企业有20多个配方,而国外这类企业一般只有2至3个配方。一些企业为市场营销,随意制定不具有科技含量,对婴幼儿生长发育不具有特别意义的配方。为确保安全,建议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注册管理。因这一问题涉及新设行政许可,国务院有关方面按照规定正在对此进行论证。

    原修订草案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社会公众和一些外国在华商会提出,委托、贴牌方式是国际上通行的生产方式,在法律中一律禁止,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特别是如果禁止在国外采取委托、贴牌等方式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到我国,既不可行,生产企业也很容易通过合资、合作生产等方式予以规避。建议对此不作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保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

责任编辑: 王伟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