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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义法草案拟加强航空器及飞行活动等管理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15年2月28日

2月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二审稿,对严防针对航空器或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作出了相应规定。

针对低空空域开放和无人机等技术发展的情况,草案二审稿规定,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草案二审稿对恐怖主义等定义作了完善,明确:“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主张和行为。”

对草案一审稿中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预设技术接口、报备密码方案的规定,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增加电信、互联网、金融等单位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规定,将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由不得少于三十日修改为不得少于九十日。

为处理好反恐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强化执法规范,防止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关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使用电信和互联网的技术接口的规定中,增加“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的规定;完善了草案一审稿关于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批准程序的规定,增加采取技术侦察措施获取材料的用途的限制性规定;在草案一审稿关于盘问、检查、传唤等措施的规定中,明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在草案一审稿关于查询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规定中,增加规定审批程序。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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