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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后对航道管理条例作调整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12月30日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9日讯 记者席锋宇在今天上午举行的航道法集中采访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副司长董超洁在回答《法制日报》记者提问时透露,下一步将在评估之后对航道管理条例作出调整,以配合新出台的航道法施行。

    航道管理条例制定于1987年,由于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约束力不强,无法适应新形势下航道保护和利用的要求。董超洁说,有了上位法之后,下位法要和上位法一致。即使航道管理条例暂时不作修改,但是其与航道法规定不一致,或者有冲突的地方,也自动废止了。

    “至于条例是否修改,恐怕得由主管部门先评估航道法能否满足航道实际管理的需要。”董超洁说,航道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如果说法律规定的制度需要条例补充,条例就需要进一步修改。如果不需要,下一步就面临条例的清理、废止。两条途径都有可能走,但是前提是要进行详细评估。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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