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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建议

广告代言人违法应设“禁言”时间段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12月26日

    法制日报讯 记者席锋宇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4日分组审议了广告法修订草案。广告代言人的义务和责任如何明确成为委员们建议的重点内容。

    现实中,很多消费者往往是出于对广告代言人的信任才选择产品。然而,这些广告里隐藏着很多虚假广告,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审议中,一些委员提出,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延续这一亮点并细化有关规定。

    郑功成委员说,修订草案规定虚假广告中广告代言人要负连带责任,这是一个进步。他建议,对广告代言人作出专门规范,提供负面清单,即规定不可为、不得为的事情。“不能给了钱,让讲什么就讲什么。对广告代言人的约束应进一步强化。”郑功成说。

    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规定代言虚假广告的自然人一并承担经济处罚。但相对于高额的代言费,这种经济处罚的力度并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建议在法律责任中除了经济处罚手段之外,还应增加其他处罚方式。比如,在一段时间禁止其进行任何广告的代言,这样才能提高法律的威慑力,有助于提升代言人的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在更大程度上避免虚假代言带来负面效果。

    有的委员还提出,修订草案规定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为了约束广告代言人的代言行为,建议改成“广告主和广告代言人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周天鸿委员指出,修订草案总则中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一审稿的此条规定中有“广告代言人”,但是新的修订草案中取消了。他认为应该恢复,因为广告代言人参与广告活动也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此外,修订草案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新的修订草案也把一审稿中“广告代言人”删去了。他认为,应把“广告代言人”放进去,因为广告主和广告代言人的书面合同很重要,特别是广告代言人和广告表演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将来合同能够提供这方面的证据。

    杨卫委员建议 禁用电话对未知受众做广告

    法制日报讯 记者席锋宇 针对每天不绝于耳的电话广告骚扰,杨卫委员24日在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建议,禁止通过电话对未知的受众做广告。

    杨卫说,现在对很多人来说比较烦人的一件事就是电话广告。“电话响了,以为有事,接起来,不是有个人跟你说话就是一段录音,让你买房子、买基金……太耽误我们的时间了。应该禁止这种行为。”杨卫说。

    “目前修订草案还没有与此相关的条款。”杨卫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加上一条:禁止通过电话的形式对未知的受众做广告。

    莫文秀委员建议 禁止利用微信易信发送广告

    法制日报讯 记者席锋宇 24日在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莫文秀委员建议,明确不得利用微信、易信等新兴通讯类工具发送广告。

    莫文秀说,近年来微信、易信等网络通讯工具发展比较迅速,应当包括在不得发送广告的范围内。建议在修订草案规定的任何人未经同意或请求,或明确表示拒绝不得发送的广告范围除了“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后面加上“个人网络通讯工具”。

    孙志军委员建议 明确医药食品广告审查主体

    法制日报讯 记者席锋宇 24日在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孙志军委员建议,明确医药、食品、保健品的审查主体。

    修订草案规定,医药、食品、保健品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查同意。但目前规定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孙志军说,应进一步明确哪些审查部门和机构有审查批准权以及审批后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信春鹰委员建议 删专业刊物介绍处方药规定

    法制日报讯 记者席锋宇 24日在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信春鹰委员建议,删除修订草案中“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医学、医药专业刊物上作介绍”的规定。

    信春鹰说,虽然修订草案对处方药广告作了一个限定,而且用的方式是“介绍”。但是,如果法律实施的话,相信这些刊物的身价马上就会大增。因为,现在很多“擦边球”都是这样打的。处方药广告必须要谨慎,因为它们确实是需要医生看病后才能开的药,不能变成广泛的推介或者介绍,特别是考虑到消费者主体意识还不够强,经常被权威牵着走,这是很危险的事情。

    一些常委委员认为 烟草广告须全面无死角禁止

    法制日报讯 记者席锋宇 广告法修订草案对于烟草广告已作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在分组审议时,一些委员依然坚持认为我国应当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不留死角。

    彭森委员说,2003年,我国签署的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三条原文就是“各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前期讨论中,纠缠得比较多的就是到底是“全面”还是“广泛”。中译本是“广泛”,而其他译本是“全面”。但是,即使说的是“广泛”,也是“广泛禁止所有烟草广告、赞助和促销活动”,这是写得很明确的。因此,他建议,将框架公约原文“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赞助和促销活动”这句话写入广告法,无需再列举什么其他情况。

    李玲蔚委员说,修订草案列举了很多“禁止”和“不得”,但通过列举形式来禁止烟草广告不能真正起到全面禁止的作用。不如采用“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的说法,这样对后面的执法和处罚更有参考依据,否则,执法难度还是很大的。

    对于烟草广告,王明雯委员依然主张采取最严格的态度,不能开口子。她建议,修订草案规定为“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禁止通过任何形式,在任何公共场所和户外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陈喜庆委员建议 要以违法所得作为处罚基础

    法制日报讯 记者席锋宇 24日在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陈喜庆委员建议,法律责任中关于罚款规定应以违法所得作为处罚的基础,以此加大处罚力度。

    陈喜庆说,目前修订草案在罚款方面仍以广告费用作为罚款的基数。与虚假广告的非法所得相比,广告费用有时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以这个标准进行罚款,对违法广告主和广告相关方可能达不到惩罚的目的。因此,他建议,以违法所得作为处罚的基础。

    韩晓武委员建议 应保护违法广告受害者权益

    法制日报讯 记者席锋宇 24日在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韩晓武委员建议,进一步强化违法广告受害者权益保护。

    韩晓武结合自身经历说起被非法广告骚扰的烦恼。

    “现在广告无处不在,特别是新媒体广告非常多。我的手机一天至少收一二十条广告。这不是为消费者服务,而是侵犯消费者权益。”韩晓武认为,修订草案对于这些非法骚扰消费者的广告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是不够具体。

    韩晓武建议,增强相关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体现对违法广告受害者的保护。此外,建议相关部门出台配套规定,针对违法广告受害者权益保护建立更全面、更具体、更完善的法律制度。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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