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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时建议

司法救助应纳入社会救助范畴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12月25日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朱磊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有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把司法救助纳入到社会救助的范畴。

    王明雯委员认为,应把司法救助纳入到社会救助的范畴中加以明确。理由是: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构建了涵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以及医疗、住房、教育及就业救助、流浪乞讨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在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应当说,这样的制度体系框架基本上涵盖了社会救济的各个方面。但是,却遗漏了一些需要救助的特殊人群,即刑事被害人。一些家庭成员因为遭受犯罪分子的侵害已经很不幸了,更不幸的是,由于得不到赔偿和救助,整个家庭陷入了困境。司法救助理应是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是社会救助责任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给予资金上的保障。建议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把司法救助纳入到社会救助的范畴中来。

    “应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有效衔接。”莫文秀委员指出,今年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开展司法救助,但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和标准限制相对比较严。为此,莫文秀提出,对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的,或者是实施国家司法救助以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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