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讯 记者席锋宇 近日在分组审议航道法草案时,蒋巨峰委员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严格执行航道规划的有关条款。
蒋巨峰说,草案规定,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可以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但有一些项目没有办法采取补救措施,更无法拆除。
因此,蒋巨峰建议,要强化在重要航道上建重大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航道规划的前置条件,航道法草案应就此作出专门条款规定,避免实践中出现大的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