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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排放总量控制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12月23日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2日讯 记者朱磊 今天被提请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两控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原则和程序,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各地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限期达标规划目标、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布局、重点项目建设等因素,科学测算各地减排潜力和新增项目排放量的基础上,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充分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按照规定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

    修订草案规定,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项目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修订草案明确,国家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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