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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政府环保责任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12月23日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2日讯 记者朱磊 今天被提请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作出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实行以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未完成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

    修订草案明确,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已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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