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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草案应公布征求意见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12月23日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2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行政法规草案应当通过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予公布的除外。

    上一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对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作进一步完善。

    经与国务院法制办共同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增加规定,国务院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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