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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常委委员建议加大对行贿人处罚力度

行贿人虽有立功也不能免予处罚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12月19日

    □法制日报记者陈丽平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拟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分组审议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进一步加大对行贿人的处罚力度。

    实践中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现象

    “建议加大对行贿人的处罚力度。”罗亮权委员说,现行刑法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明显轻于受贿罪,导致实践中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现象,若不及时加以纠正,势必放纵犯罪。

    罗亮权认为,草案中关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使行贿人容易逃避法律责任。行贿与受贿应同罪,行贿人主要是通过行贿达到谋取自己利益的目的,拉受贿人下水,一看东窗事发就主动去交待免除处罚,这样难以从源头上控制受贿的存在。因此,对行贿要加大追究法律责任力度,而且要不轻于受贿。

    建议行贿和受贿应该同等罪责

    “建议行贿和受贿应同等罪责。”贺一诚委员说,草案对于行贿的量刑太轻了。对因行贿行为而产生的利益要没收,不应只处罚金和很短的有期刑罚,这样才能把行贿行为制止住。

    苏晓云委员建议加大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建议将行贿人的行贿情况,向社会公开。

    “对行贿人要给予比较重的量刑。”朱静芝委员建议把行贿与受贿的量刑标准统一起来,对行贿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分别规定不同的刑罚。

    对立功行贿人可适用管制刑罚

    谢小军委员说,如果不对行贿形成高压态势,行贿的人没有后顾之忧,对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不利。因此,对行贿罪免予处罚的限定要更为严格。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陆武成说,行贿罪应和受贿罪同罪处罚。当然可以对主动交待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从轻处罚,但是免予处罚不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受贿人犯罪主要是行贿人起了很大作用,有的行贿人为了达到目的,精心策划行贿,致使受贿人犯罪,所以对他们的处罚不能过轻,对这种行为要坚决制止。对破案有关键作用或重大立功表现的行贿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不能免予处罚。

    “建议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韩晓武委员说,草案将刑法关于行贿的处罚作了修改,对免除处罚作了限制性规定,这是一大进步。但这种修改还不够,因为只要可以免除处罚,行贿人就会怀有侥幸心理。如此,无形中放纵了行贿犯罪行为,而且可能催生更多的腐败犯罪,不利于源头治理。因此,这条规定修改的方向应该是取消免除处罚。同时,为了鼓励行贿人交待罪行,从而有利于反腐工作,可以考虑在这款的刑罚中增加更轻的刑罚种类,即增加管制刑罚,这样,从轻、减轻处罚,就会显得更轻,从而达到对立功人员的奖励。这种修改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对立功的行贿人是有奖励的,另一方面也明确宣示,犯罪就要受处罚,从而打消行贿人员只要交待就没事的侥幸心理,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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