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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委委员建议认真研究减少死刑罪名原则

走私核材料罪等不应取消死刑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12月17日

  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本报记者 朱磊 摄  

    □法制日报记者陈丽平

    前不久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分组审议时,常委委员建议认真研究减少死刑罪名原则,走私核材料罪、强迫卖淫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不应取消死刑。

    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白志健委员说,草案依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拟对9个罪名取消死刑,体现了中央一再强调的少杀、慎杀原则,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加强人权保护。

    “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与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以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相符合的。”郝如玉委员说,我国不会因为减少这些本来数量就不是特别多的犯罪罪名,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我完全赞成这次关于削减死刑的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说,全球现在有死刑的国家很少,规定死刑适用的少之又少。减少死刑不会带来社会管控问题,也不会带来其他反面效果,所以死刑削减的力度不是大了,而是小了。

    强迫卖淫罪不应取消死刑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寸敏说,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处罚适度的原则,表明我国政法改革的决心。慎用死刑、取消死刑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但取消死刑罪名应在犯罪减少的前提下进行。强迫卖淫罪不应取消死刑,因为其主观恶意性、再犯可能等要素均具备。特别是在现实中,强迫幼女卖淫的现象层出不穷,民愤极大,建议对强迫卖淫的死刑取消持慎重态度。

    全国人大代表龙国英说,减少死刑的目的是对生命的尊重、对人权的尊重。强迫多人卖淫、多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强奸以后迫使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不应免除死刑。

    尹中卿委员说,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的,其行为和后果都很严重,对社会的损害更大。不要为了减少死刑而减少死刑,刑法对社会生活起引领作用,实际就是起震慑作用。在审判中要慎用死刑,但立法还是要符合中国实际。

    “建议继续保留走私核材料罪、强迫卖淫罪、战时造谣惑众罪这三项罪名的死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小川说,这些罪虽然在实践中较少适用,但如果发生,后果不堪设想。比如说走私核材料罪一经发生将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强迫卖淫罪有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虽然现在是和平时期,但并不排除今后可能发生战争,如果不保留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死刑,不利于战时的执行。在我国现阶段,适当保留死刑有利于推进法治进程,有利于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我们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原则是什么?”何晔晖委员说,这次减少的罪名更多考虑的是在实践中这个罪名适用死刑比较少。这可以作为一个理由,但是不全面。死刑罪名的确定,在立法时更多考虑的是这种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对人民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的后果,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影响。对走私武器弹药这种行为,我们放松管理,起不到震慑作用,将给国家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丛斌委员说,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不能免死。要考虑到刑罚的功效,还有威慑的作用。不用或者慎用死刑可以,但是不能取消。要随着社会治安状况、犯罪情况、国家安全情况等决定什么时候减少死刑。

    李玲蔚委员说,对社会危害极大、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必须严惩,要发出一种严厉处罚这些犯罪分子的信号。现在是和平年代,战时造谣惑众罪很少适用,但是很少适用并不代表其危害不大,后果不严重。这一罪名还是应保留死刑。

    应明确减少死刑罪名原则

    “取消死刑应当慎重。”章沁生委员说,在指导思想上不要认为减少死刑罪就是法治意义上的进步,更不能将其看成是法律部门的一种工作成就。在修改刑法中有三条原则是必须要把握好的:第一是修法的政策基点。政策基点应该是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讲就是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特别是从现阶段的社会实际出发。目前我们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是多元的、深刻的,甚至带有许多不确定的、未知的成分,我们必须看到这一点。第二是法律要考虑社会的阶段性特征。我国社会目前还处在一个转型期,是一个艰辛探索和实践的过程。因此,在这个时期制定政策、修订法律,应当致力于解决这个时期社会的主要矛盾及主要矛盾派生出来的主要问题,推动社会进步。必须看到我国的民主与法治是一个客观的历史过程。第三是法律的根基植根于社会实践。修法的战略价值是要为现实的社会实践服务,也就是要为规范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

    章沁生认为,对走私武器弹药和核材料罪,决不可以免除死刑。我们国家这么多年没有发生大的枪击、枪杀事件,特别是没有发生制式武器的恐怖暗杀事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对枪支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走私核材料是违反国际法的,我们国家的核政策强调,除了核工业部门,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允许掌握核材料;我们向国际社会宣示过,中国的核安全是绝对可靠的,我们不会出现核材料的扩散。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也不应该免除死刑。这两项罪最容易引起社会动荡、引发群体性事件,会干扰和危害国家的经济、金融安全。

    吴晓灵委员说,减少死刑应遵循一个原则,即“什么类的死刑可以减少、什么类的死刑不能减少”。我们不能以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作为取消的依据。减少死刑的目的是为了尊重生命。我们既要尊重犯罪人的生命,更要尊重他人的生命。这应是我们是否要保留死刑时衡量的准则,而不能受其他方面的影响。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这个罪不涉及国家安全。如果涉及到国家安全,就不宜取消死刑。二是,这个罪不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危害性很大,如果这个罪名涉及到公共安全,原来又规定了死刑,根据当前的情况和反恐的需要,建议暂时不取消。三是,非暴力不涉及到他人的生命。只有确定了这样一个原则,才能考量哪一个罪的死刑应该保留,哪一个罪的死刑罪名可以取消。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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