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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发挥人大在立法中主导作用

加强对全部立法组织协调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12月11日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分组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必须加强人大对所有立法的组织协调。

    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至关重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总结实践经验,草案加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通过每届任期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

    按照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草案在立法宗旨中增加规定,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把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其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作为这次修法的一个重点,是非常必要的。”乌日图委员说,立法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其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就不仅仅是通过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可以实现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仅涉及法律制定,并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其主导作用,就要包括立法的所有方面。

    乌日图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进行组织协调的内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很多法律,大部分涉及相关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的配套问题,但是现在立法计划和规划只涉及法律,并不管其他,造成一些法律规定在地方难以落实,就是因为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法律制度不匹配。

    “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方面主导权非常重要。”彭森委员说,但在实际情况中还存在着不适应的问题。比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相应的改革,都是非常重要的精神。但是目前我国税收有18种,其中通过法律颁布实施的只有3个,其他都是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规定的。坚持依法治国方针,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的主导作用,就要对重要法律的制定、起草加强规划和统筹。不仅是人大本身要有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准备制定什么法规,也要纳入统筹规划中来。由全国人大立法的,应收到全国人大来制定。有授权的也要规定期限,过期收回。

    一些常委委员提出 合理设置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分组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进一步合理设置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限。

    车光铁委员说,草案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限和程序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从目前少数民族自治州立法工作开展情况看,各项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必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而闭会期间急需制定、修改及废止一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常委会则无权表决,这就不可避免地对保障和提高立法工作的时效性带来一定影响。对此,建议结合当前推动改革发展的形势和要求,从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保障和服务能力出发,进一步调整少数民族自治州立法权限设置,对一些条件成熟且确实急需立法、修法和废止的单行条例,报请上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授权由少数民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龙超云委员也认为,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应享有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同样的立法权限。应规定,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制定单行条例,以满足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民族自治县人大没有设立专门委员会,统一审议都由主任会议负责,有的由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有的甚至没有经过统一审议。由于没有法定的立法程序,自治县立法质量需要提高,而且在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方面显得欠缺,建议通过立法法的修改,对自治县立法程序作出一般性或者原则性的规范。

    陈光国委员建议明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立法的事项和可以变通的范围,以使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中便于把握。同时,明确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时候能否对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条例进行修改。再有,建议增加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已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部分修改以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陈国令委员建议 军事法规法律效力应明确规定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分组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时,陈国令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军事法规的法律效力。

    陈国令说,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将军事法规、军事章程正式纳入调整范围,依法肯定了军事机关军事立法权。2003年4月对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事法规规章进一步作了细化,但是没有明确军事法规、军事章程的法律效力。在处理军地法律纠纷中有时候出现军事法规与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都有规定,但具体的规定内容不一致,到底适用军事法规还是行政法规的问题,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比如军队房屋租赁问题,时常出现租赁合同违反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规定等军事法规、军事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况。这种明显违反军事法规的合同,有的地方认为军事法规是中央军委制定的,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违反法律、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也有地方认为军事法规只是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不能视为行政法规,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建议立法法对军事法规效力予以明确。

    尹中卿委员提出 编纂法典是今后立法重要任务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分组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时,尹中卿委员建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今后立法工作一个更重要的任务是编纂法典。

    尹中卿说,立法过程不仅包括法律的立、改、废、释,也包括法典编纂。现在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制定法律、修改法律、法律解释、法律废止都作了规定。还有一个缺陷,就是缺乏法典编纂环节。法典编纂也是一个重大立法活动。在法律不完备的时候,我们顾不上把这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经过30多年工作,我国各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商法、刑法、经济法实际上已经基本具备编纂法典的基础。这些法律有些是改革开放之初制定的,有些是新制定的,不同时间重点不一样,不同的法律详细程度也不一样,甚至有的法律与法律之间还有不协调、不一致的地方,也有重复的地方,甚至还有相互抵触冲突的地方。可以先从编纂民法典开始,再编纂刑法典,再编纂经济法典、行政法典、社会法典等。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对法典编纂的原则规定,为今后开展这项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一些常委委员建议 要明确配套规定出台时间要求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分组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与法律配套的规定出台时间应有明确要求。

    草案新增规定:法律规定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规定。

    李路委员说,上述规定中的“及时”是一个不确定的表述,建议对授权期限按“固定时间+除外规定”做法进行规定。

    董中原委员建议上述规定中的“及时”应明确具体期限。实践中有的法律虽然明确规定应当制定配套规定,但是拖了十多年都没出台,严重影响法律顺利实施。

    何晔晖委员也建议对“及时”作出明确要求。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法规的非常多,但是到目前,几年没有出台配套法规的情况还是存在的。她建议,在条文中规定“在法律正式实施前要作出具体规定”。如果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不能及时出台的话,就要推迟法律的实施,否则这个法律就没有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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