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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委委员提出 扩大人大自身立法范围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12月10日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分组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扩大人大自身立法的范围。

    “要扩大人大自身的立法,尽量缩小和减少授权立法的范围。”梁胜利委员说,尤其是涉及民生、民利方面的立法,应以人大自身立法为主,授权为辅。这方面反映比较多,影响比较大,社会比较关注。现实当中最为紧迫的一个问题是和民生有关系的征地拆迁,因为法律缺失,要靠行政规章管理,造成政府和群众之间的矛盾、问题比较突出。因此法治建设的重点或者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扩大人大自身的立法范围。

    严以新委员说,应扩大人大立法事项,对公民而言重要的基本权利如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和监督权等,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郑功成委员认为,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还应当包括劳动、社会保障内容。因为劳动、社保权益是公民的核心权益,也是基本的社会制度和普通的社会权益,在无法可依的时代,可以通过法规乃至红头文件来规范,现在则必须提升到法律规范的层面。全国是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不能这个省搞个劳动法规、那个省再搞个劳动法规。过去没有社会保险法,很多省各搞各的,现在有了社会保险法,各地就不能再制定养老、医保等各种地方性法规,这一制度必须法制统一。

    李安东委员说,草案规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中,有一项是“国家主权的事项”。建议把“国家主权的事项”改为“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的事项”。理由有两点:一是国家主权不一定能够完全涵盖国家安全和领土;二是现在中央有关文件用的都是“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从过去历史上看,我们在这方面是有缺失的,比如关于领土问题,世界各国都要经过议会或者国会批准,但是在我们的历史上,很多领土问题没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我们的领土一寸都不能丢,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应制定法律。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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