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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检察机关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及调解书可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浏览字号: 来源: 检察日报 2014年11月02日

检察日报北京11月1日电(记者姜洪)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以152票赞成、0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明确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监督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进行抗诉;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根据通过的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91条规定,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情形的,法院应当再审。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现行法律的第64条改为第93条,内容也更加明确具体,从原来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记者了解到,关于检察院对法院行政诉讼的监督规定,最终通过的决定采纳了修订草案二审稿中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10月28日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决定草案在附则中明确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监督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还是应该在法律正文中进行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恢复草案二审稿中有关检察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表示,完全删去二审稿中有关检察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的内容,给人有弱化监督的感觉,应保留有共识的意见,发挥检察监督作用。马馼委员对此也持相同意见,她认为,关于检察院对法院行政诉讼的监督权用附则兜底的方式说不清楚,二审稿有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的内容还是比较具体的,恢复之后能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监督权。

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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