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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姓氏须不违反公序良俗
法制日报讯 记者席锋宇 新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草案明确公民选取姓氏的例外情况中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须不违反公序良俗。
原解释草案规定,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公民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规定弹性较大,建议加以限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有其他正当理由”修改为“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责任编辑: 王伟
法制日报讯 记者席锋宇 新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草案明确公民选取姓氏的例外情况中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须不违反公序良俗。
原解释草案规定,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公民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规定弹性较大,建议加以限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有其他正当理由”修改为“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