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议程

全国人大法律委认为 设立国家宪法日决定草案可行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11月1日

  图为分组审议会场。                 法制日报记者 席锋宇 摄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0月29日下午召开会议,认真研究了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修改意见。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7日下午对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委员们普遍认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作出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对草案“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表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样表述容易使人理解为我国自1982年才开始制定施行宪法,应在草案中体现出1954年宪法,明确1982年宪法是现行宪法。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表述修改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时在其后增加:“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的内容。

    对草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的表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相关表述应当与宪法规定保持一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表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草案规定,每年12月4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可以删去“每年12月4日”的表述。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决定草案对如何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规定得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具体化。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可待本决定通过后,由有关方面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组织好每年的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在决定中可不作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 王伟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