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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决定草案有修改

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11月1日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草案第三条原来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规定中的“也可以”修改为“应当”。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8日上午对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大多数意见认为,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29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草案是可行的。

    可诉范围从行政行为角度规定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决定草案,从行政行为角度对可诉范围作出规定。

    原修改决定草案第二条规定: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在有些社会组织承担了一些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其行为应当纳入可诉范围,但现在的表述容易造成对行政机关概念的误解,建议从行政行为的角度加以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受案范围增加农村土地经营权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决定草案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增加“农村土地经营权”。

    原修改决定草案在第四条受案范围中规定了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革的推进,侵犯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行为也应纳入可诉范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规定中增加“农村土地经营权”。

    为行诉管辖制度改革留出空间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决定草案为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留出空间。

    原修改决定草案第九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有些常委委员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按照四中全会精神,跨行政区域管辖将不限于第一审行政案件,草案应当为改革留有空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规定中的“第一审”。

    判决减损权益第三人有权上诉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决定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原修改决定草案第十四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有权提起上诉的,不应限于判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对判决减损权益的第三人,也应当允许其上诉。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上述修改。

    体现有案必立和有诉必理精神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决定草案规定,进一步体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精神。

    原修改决定草案对立案程序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应当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精神,对立案程序作相应修改,进一步解决立案难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应担责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决定草案增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法律责任规定。

    原修改决定草案第四十条中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也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规定中增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

    人民法院应主动公开裁判文书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决定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原修改决定草案第四十四条中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规定作上述修改。

    法院可公告被告拒不到庭情况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决定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

    原修改决定草案第四十七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行为,扰乱了法庭秩序,不利于案件审理,建议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增加检察院行政案件监督规定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决定草案增加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监督的规定。

    原修改决定草案第五十九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监督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此基础上恢复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有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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