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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检察监督权不宜用附则最后兜底

与会人员建议行政诉讼法草案保留二审稿第90条

浏览字号: 来源: 检察日报 2014年10月31日

检察日报讯(记者郭美宏)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0月28日上午分组审议行政诉讼法草案三审稿(下称三审稿),有与会人员建议,保留二审稿第90条,保留检察院对法院行政诉讼的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表示,二审稿第90条完全删去以后,给人有弱化监督的感觉,建议再进一步斟酌完善,保留有共识的意见,发挥检察监督作用。马马文委员对此很认同,认为三审稿关于检察院对法院行政诉讼的监督权用附则最后兜底方式说不清楚。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表述,成为审议的热点。陆浩委员表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表述太弱,应该是“必须”,不是应当不应当的问题,“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一说法也偏软,不能是“工作人员”,应该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本人出庭,确实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授权代表出庭。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琦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到底是指机关最高负责人还是直接负责人?应予以明确。为了确保这一款的实现,需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委托工作人员出庭的情形和理由作进一步明确规定,防止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任意委托工作人员出庭而自己不出庭,导致“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一规定形同虚设。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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