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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委员建议

行政执行案件裁判执行要分离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10月30日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在分组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委员建议,建立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制度。

    苏泽林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由该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其理由如下:一是实行裁执分离有利于保障行政执行的效率。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准予执行后,到底由法院执行还是行政机关执行,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目前存在相互推诿的状况,影响行政效率。很多行政行为需要组织协调多个政府部门,并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法院难以承担。二是法院享有裁决权。裁决以后又执行,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符合法院定位,法院的中立性会遭到严重质疑,导致公信力降低。如果法院裁决,政府执行,法院就可以进行监督,执行当中的问题也有一个救济渠道。

    韩晓武委员也建议明确“裁执分离”制度。审判与执行相分离,是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从草案规定看,这一点还不明确。建议增加一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由该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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