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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委委员提出

延长审期要有时限要求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10月16日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审理期限延长也应有时限要求。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和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为三个月和两个月。

    上一次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行政诉讼审理期限过短,实践中许多案件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建议根据行政审判的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适当延长第一审案件和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为此,新草案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和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修改为六个月和三个月。

    刘政奎委员不太赞成延长审理期限。因为行政诉讼案件一般没有那么复杂,如果被诉行政机关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提高办事效率,三个月和两个月的时间是可以的,况且还有一条,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何晔晖委员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但是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建议增加时限的规定,草案只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还不够,应当写明批准延长的最长时间是多少。不能无限期延长。关于上诉案件的审判时限,建议对于需要延长的,增加延长的上限规定。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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