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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委委员和人大代表建议

完善行政诉讼管辖规定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10月14日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分组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管辖规定。

    草案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全国人大代表阎建国说,该条修改很有针对性和适用价值,但是在管辖问题上不能忽视便民原则和经济原则,应尊重原告的选择权,因此建议修改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但是原告选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草案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起诉复议机关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全国人大代表刘桂凤说,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很多弊端。因为法院管辖所在地政府的案件,有的时候由于关系问题、感情问题很难裁定。为减轻法院负担、缩短起诉人解决问题的时间,建议改由上一级法院管辖。

    严以新委员建议增加规定,以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理由是:这既是出于减少行政干预、保证司法公正的考虑,也是因为这类案件一般情况比较复杂,专业性更强,高级人民法院在人员素质、审判条件上都较中级人民法院有优势,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草案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杜黎明委员认为,当前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立案难,如果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能会产生人民法院互相推诿、久不立案的情形。因此,建议继续适用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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