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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委委员建议

删除适用民诉法相关规定的条款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10月13日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删除适用民诉法相关规定的条款。

    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王明雯委员建议删除上述规定。她的理由是: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并称为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它应该有一套完整、完善的制度。如果在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还要规定一条如果没有规定的,援引其他诉讼法的规定来审理案件非常不严肃。

    韩晓武委员也建议去掉这一规定。这一规定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是新增加的。增加这一条,从一方面看是需要的,从另一方面看又是不妥当的。需要之处在于,目前草案虽作了很大修改,增补了二十多条,但是,行政诉讼中一些程序性的具体规范仍然缺失,也就是说,有些具体问题并没在本法内解决。由于行政诉讼在许多方面与民事诉讼接近,因此,新增的这条明确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之所以又说这样处理是不妥当的,因为虽然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相近之处,一些程序性规定可以互用,但是,既然同样是诉讼法、同样是基本法,为什么一些必要的程序性规定不在本法内都规定清楚,还要在适用本法的时候,再求助另一部法的有关规定呢?所以,建议将这条去掉,尽量一步到位,将有关规定一并收入在本法中,增强本法的完整性、独立性和可操作性。

    “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我是全程参与的,当时也研究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怎么处理。”王胜明委员介绍说,当时在立法过程中,也想写上这一条,但是觉得笼统写上这一条不行。不行在哪儿?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首先就要问一句,哪些是相关规定?现在行政诉讼法草案二审稿是100条,现行民事诉讼法有284条,比行政诉讼法多180多条,这180多条是都适用,还是有的适用,有的不适用?当年我们做过一项工作,将行政诉讼法规定和民事诉讼法规定逐条研究。对照后出现三个情况:第一种是可以适用,也就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适用审理行政案件;第二种是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不能适用行政案件,因为两个诉讼是不同性质的诉讼,诉讼程序的个别规定不能适用;第三种是能不能适用很难判断。而且,有时一个条文中就出现部分款项能适用和不能适用的情况。因此,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就不敢写上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句话。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早期立法是有适用民事诉讼、民事赔偿规定的,但随着社会发展,制度完善,立法趋势是分别完善两种诉讼程序、赔偿制度。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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