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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晓军:对广告荐证者为未成年人的情形作出规定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9月25日

    法制日报讯 记者席锋宇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廖晓军委员建议,应对广告荐证者是未成年人的情形作出相应规定。

    廖晓军建议,考虑到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其参与荐证的产品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增加或者修改相应的规定。在修订草案广告荐证者的相关条文后增加一款,即“广告荐证者为未成年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对其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是否依据事实、是否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和判断”。同时在法律责任中增加:违反本法规定,广告荐证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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