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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规定保障预算公开透明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9月1日

    法制日报北京8月31日讯 记者朱磊 在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介绍了修改后的预算法在保障预算公开透明方面的具体规定。

    “预算公开本质上是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进行预算公开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也是依法行政、防范财政风险的需要。”王超英表示,我们常说,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何实现,群众如何监督,提高透明度是最有效的途径。

    王超英介绍,修改后的预算法总结实践经验,回应社会关切,对预算公开作出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第一,预算公开,是全面的公开,既包括中央预算,也包括地方预算,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都要公开,不但政府预算要公开,部门预算也要公开。预算活动的全部内容,除了依照国家保密法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其他全部内容都要向社会公开。第二,预算公开,既规范全面也突出重点。在全面公开的原则下,特别强调对一些重要事项,如政府预算中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部门预算中包括“三公经费”在内的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中进行政府采购的情况、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等内容的公开。第三,预算公开,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开。预算法对预算公开内容、时间、主体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使法律关于预算公开的规定更具有可执行性、可操作性,更能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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