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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须使用”如何保证?“不差钱”何惧200万罚款?

网友吐槽广告法修订草案中的操作难点

浏览字号: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2014年8月27日

    据新华社北京8月26日新媒体专电(记者刘宏宇、吕诺)“如何管?”“怎么罚?”日前,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许多人认为,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亮点颇多,积极意义明显。但修订草案也引发网民集体吐槽,专家指出:草案中部分条款规定过于具体,部分又过于模糊,在可操作性上存在较大问题。

    质疑一:可操作性存疑,明星是否使用过商品该如何取证?

    本次修改引入了“广告荐证者”的概念,并对其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

    “明星在用什么产品,难道你能监控到?明星代言宝宝尿片你们怎么监督?”一位消费者质疑道。

    “这个规定过于模糊,在操作性上存在很大问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广告系主任蔡卫平说:“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加大荐证人的责任有利于规范明星代言的功利化取向,一定程度上遏止人格与个人荣誉过度‘商品化’的现象。但是该如何鉴定广告荐证者是否使用过某一商品或服务呢?现实中明星为了代言临时使用一次算不算使用过呢?从这一角度来看,这个规定很容易规避,是没有约束力的规定,或者在执法上会存在很大难度和争议。”

    质疑二:部分规定“留一手”,未达到全面禁止烟草广告要求

    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出更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6年已在我国生效,公约要求在条约生效后5年内全面禁止所有的广告、促销和赞助。而目前我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只对部分烟草广告实行限制,意味着该草案并未达到世卫组织公约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要求。

    “广告法修订草案不应给烟草广告留后门。”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指出,修订案对烟草广告的禁止很不全面,留有很多模糊地带和漏洞,对烟草的户外广告、间接广告以及烟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等广告形式,以及烟草促销和赞助等问题都没有明确定义和相关限制。“从全面禁止到列举禁止,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因为再长的列举单也无法囊括所有室内室外公共场所,必定为烟草广告留下可钻的漏洞。

    质疑三:明星代言“不差钱”,200万“最高额度”能否管住虚假广告?

    草案规定,对于虚假广告,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屡次违法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许多网民认为,尽管修订草案大幅度提高了惩罚标准,但力度仍属“拍脑袋”想出来的,实际效果如何难下定论。

    “要是明星代言费1000万元,你最高才罚200万元?根本就等于没罚。只有按其代言费的几倍来罚,才能有效制止明星胡乱代言。”

    蔡卫平认为,广告法修订草案的立意是好的,但在具体规定上应该更加科学严谨和具有可操作性。从源头上根治虚假广告,还要实行更严格的法律制度,同时建立起“黑名单制度”,对于以虚假广告牟利的明星,要终生禁止代言广告。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团队首席律师王思鲁认为,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广告代言人必须要使用过相关商品或接受过相关服务,是有利于打击充斥广告市场的虚假、垃圾广告,净化市场环境的。“但是,过分强调明星的责任其实是忽略了广告审查机关在虚假广告产生过程中严重的不作为。想进一步规范广告市场,除了强调市场主体的自觉性外,加强广告审查机关的执法力度才是关键。”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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